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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目的)

本规定依据资本市场及金融投资服务法(以下简称本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目的是确定相关事项。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有关信息披露、内幕交易、内部信息管理等事项,除有关法律、公司章程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术语定义)
  1. 本规定所称“内部信息”是指韩国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根据《科斯达克市场信息披露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定”)第1部分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公司的管理或财产状况等,是指可能影响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事项。
  2. 本规定所称信息披露负责人,是指依照信息披露条例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能够代表公司履行报告职责的人员。
  3. 本办法所称管理人员,是指董事(包括商法第401条之2第1项规定的人员)和审计师。
  4. 本规定所称公开信息披露主管部门负责人,是指按照公司业务、组织规定负责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工作的部门负责人。
  5. 除第一款至第四款外,本条例用语的定义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用语定义。
第2章
内部信息管理
第四条(内部信息管理)
  1. 高管人员和员工必须严格管理在工作过程中获知的公司内部信息,除工作需要外,不得向公司内外泄露内部信息。
  2. 如果高管或员工无意泄露内部信息,必须立即将此事实通知披露部门负责人。
  3. 接到前项通知的披露部门负责人必须向披露管理者报告事实情况,并根据披露管理者的指示采取公平披露等必要措施。
  4. CEO必须采取必要措施管理内部信息,例如对内部信息及相关文件的存储、交付和销毁制定具体标准。
第五条(信息披露负责人)
  1. 首席执行官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披露,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2. 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内部信息管理制度建立、运行的相关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1. 披露的执行
    2. 检查和评估内部信息管理系统的运行状况
    3. 审查内部信息并决定是否披露
    4. 运营内部信息管理系统所需的措施,例如对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培训
    5. 指导、监督负责内部信息管理或披露工作的部门或者主管人员和员工。
    6. 首席执行官认为内部信息管理系统运行所必需的其他工作
  3. 公开信息负责人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限:
    1. 要求提交和查阅与内部信息有关的各种文件和记录的权利
    2. 有权听取负责会计、审计工作的部门以及其他负责内部信息创建工作的部门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必要意见。
  4. 信息披露负责人在履行职责时,必要时可以咨询负责相关工作的主管人员,也可以寻求专家的帮助,费用由公司承担。
  5. 信息披露负责人必须定期向首席执行官(或董事会)报告内部信息管理系统的运行情况。
第六条(信息披露负责人)
  1. 首席执行官应当指定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2. 公开披露负责人在内部信息管理方面接受公开披露经理的指导,并履行以下职责。
    1. 内部信息收集、审核并向披露负责人报告
    2. 执行公示所需的任务
    3. 确认披露相关法律的变更等内部信息管理所需事项并向披露负责人报告
    4. 首席执行官或公开披露负责人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内部信息集中)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主管人员、部门负责人必须及时向信息披露负责人提供信息:
    1. 内部信息发生或预计发生时(2017年8月1日修订)
    2. 已公开的内部信息发生或预计发生的取消或变更事由时(2017年8月1日修订)
    3. 此外,如果主管部门的负责人要求
第七条之二(第一大股东信息管理)
  1. 为顺利履行第一大股东信息披露义务和问询披露要求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开信息披露负责人必须向第一大股东充分说明相关事实,并建立信息传递制度,使相关信息可以及时交货。
第七条之三(子公司内部信息集中)(2017年8月1日补充)
  1. 如果子公司发生或预计发生与强制披露相关的内部信息,公司必须让子公司立即通知公司的公开信息披露官或公开信息披露官。
  2. 为有效管理与第一项披露义务相关的内部信息,公司应在其子公司设立披露相关信息管理负责人,指定或变更时,由公司的披露经理或披露负责人负责应立即通知。
  3. 公司可以要求子公司在披露必要的范围内提交相关数据。
第八条(向外部提供内部信息)
  1. 如果高管或员工因商业原因不可避免地需要向公司的交易对手、外部审计师、代理人或与公司签订法律咨询或管理咨询等咨询合同的人员提供内部信息,则该披露必须将此事通知官员。
  2. 第1款的情况下,公开负责人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例如签订合同以保守相关内部信息的机密性。
  3. 依第一项规定提供内部信息时,如有公平披露义务者,应立即披露(不包括披露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适用的例外情形)。
第三章
内部信息披露
第九条(披露类型)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类如下。

  1. 按照《信息披露条例》第一部分第二章第一节规定报告和披露重大管理事项
  2. 按照《公开规则》第一部分第二章第二节的规定进行查询和公开
  3. 根据披露条例第一部分第二章第三节的规定进行公平披露
  4. 根据《信息披露条例》第三章第一部分的规定自愿披露
  5. 根据本法第3部第1章规定提交证券报告书等
  6. 依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五条及公开条例第一项第二章第四节规定提交业务报告等
  7. 依本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提交关键事实报告 八、依其他法令规定公开披露
第九条之二(披露主体的确认)
  1. 依本规定确定是否适用公平披露等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注意对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股票价格或者投资决策有或者可能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披露条例也包括在内。
第十条(公告实施)
  1. 发生第十条规定的披露事项的,披露负责人必须准备必要的信息、准备必要的文件等,并向披露主管部门负责人和披露负责人报告。
  2. 第一项内容及文件,应由公开负责人审查是否违反相关法令规定,并向首席执行官报告后公告。
第十条之二(及时公告实施)
  1. 发生第九条规定的披露事项的,披露负责人必须尽力确保在按照披露规定的披露期限之前及时披露相关内部信息。
第十一条(披露后的后续行动)

公开内容有错误、遗漏或者要求取消、变更的,公示负责人、公示负责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采取更正、公告等措施。公开披露规定,毫不拖延。

第十二条(媒体报道等)
  1. 如果媒体等要求对公司进行报道,原则上由首席执行官或披露负责人进行回应。
  2. 如果您希望向媒体分发包含投资者重要信息(例如内部信息)的新闻稿,您必须在分发之前与披露部门负责人达成协议。
  3. 通过新闻稿传递的信息,属于第十条第三项公平披露规定的,公示负责人应当制作公平披露文件,经公示部门负责人或者主管机关批准后予以公示。公开信息披露负责人。
  4. 高管和员工发现媒体报道与事实不符时,必须向负责公开披露的人员报告。
第12条之2(新闻内容的确认)
  1. 信息披
第十三条(企业说明会)
  1. 首席执行官必须认识到IR活动是科斯达克市场上市公司的管理责任,并努力通过自愿和持续举办公司信息发布会来建立与投资者的信任。
  2. 必须与信息披露负责人协商召开有关公司经营情况、经营计划和前景等的公司说明会。
  3. 公开信息披露负责人或公开信息披露负责人必须在说明会召开前一天公布公司说明会的日期、时间、地点和内容,并在说明会召开前将相关数据在交易所信息披露提交系统上公示。
  4. 公司全体管理人员和员工必须注意确保未事先披露的任何应公平披露的信息不在公司说明会上披露。
第13条之2(谣言)
  1. 市场上流传谣言的,信息披露负责人必须通过询问相关业务部门的意见,核实谣言是否属实、是否构成内部信息。
  2. 经第一款确认后,该传闻符合信息披露规定的信息披露条件的,应当披露相关信息。
第13条之3(要求提供信息)
  1. 如果股东或利益相关者要求披露与公司有关的信息,公开披露官必须审查该请求的合法性并决定是否提供相关信息。
  2. 为了决定是否提供信息,公开披露官可以听取法律部门或外部法律专家关于所要求的信息是否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和股票价格的意见。
  3. 依第一项决定提供资料者,准用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
第4章
内幕交易等规定
第十四条(短期交易利润返还)
  1. 本法第 172 条第 1 项及本法施行令第 194 条规定的管理人员及职员,得于购买特定证券等(以下简称“特定证券等”)后 6 个月内出售或变卖。 )根据该法第 172 条第(1)款,如果在购买后 6 个月内通过购买获得利润,则必须将利润(以下简称“短期交易利润”)退还给公司。
    1. 从事设立、变更、推进、披露关键管理事项等相关工作的高管和员工。
    2. 从事财务、会计、企划、研发等相关工作的员工
  2. 公司股东依据第一项规定要求公司向赚取短期交易利润的人要求返还短期交易利润的,公司必须自该请求之日起两个月内采取必要措施。接收请求。
  3.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依第一项规定通知公司发生短期交易获利时,公开负责人应立即于公司互联网主页公告下列事项:
    1. 必须返还短期交易利润者的身份
    2. 短期交易盈利金额
    3.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通报短期交易利润发生的日期。
    4. 短期交易利润返还索赔计划
    5. 公司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向获得短期交易利润的人要求返还短期交易利润,公司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两个月内未提出返还的,股东可以代位(代位)意味着可以提出索赔。
  4. 第三项之披露期间,为自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通知短期交易利润发生之日或短期交易利润返还之日起二年,以先到者为准。
第十五条(特定证券等交易的通知)

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管理人员及职员从事特定证券等的买卖或其他交易时,必须向公示负责人通报该情况。

第十六条(禁止使用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管理人员及员工不得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本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公开重要信息(包括关联公司的未公开重要信息)用于特定证券的买卖或其他交易。

第5章
补充规则
第十七条(教育)

公示负责人和公示负责人必须按照公示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接受公示工作培训,公示部门负责人必须按照公示规定进行公示工作培训。相关管理人员和员工了解培训内容。

第十八条(规则的开始和结束)

本办法由首席执行官制定、修改或者废止。

第十九条(规定的公布)

这些规定发布在公司网站上。

补充规定 - 本规定自2009年9月21日起施行。
补充规定 - 本规定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